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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诉讼网络扎根惠济乡村

———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创保稳定、促和谐新举措

  发布时间:2008-10-15 14:26:33



惠济法官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涉老案件

    “没想到,便民诉讼引导员一个电话就解决了我多年未能了结的邻里纠纷案,要不然俺的经济受损不说,说不定还会闹出大事。”家住惠济区长兴办事处的的张保平逢人便说,“惠济法院的便民诉讼网络就是好!”

    前不久,张保平准备盖新房,邻居李某以宅基地存在纠纷为由进行阻止,两家由此发生纠纷,张保平一气之下要与王某拼命。民调主任、便民诉讼引导员孟庆业闻讯后连忙赶到现场,劝说张保平要冷静下来,并耐心细致地做两方的思想工作。

    孟庆业发现双方情绪激动,他们之间对立情绪过大,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时,就建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解决,在征得张保平同意的情况下,孟庆业给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打了个电话。

    立案庭的两名法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从法理、情理上做起双方的思想工作,在法官们和风细雨的调解下,一触即发的打斗得到了平息,两家握手言欢。

这个案子就是惠济区人民法院推行便民诉讼引导员后,法官们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

    据了解,今年9月份以来,惠济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起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便民诉讼网络核心是便民,基础是诉讼,关键是网络。整合乡村、法院及司法局三家资源,建立相互衔接机制,使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筑牢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该网络以在全区58个社区、村委会设置便民诉讼引导员为触角,以58名便民诉讼引导员为骨干,遍布惠济整个社区、村庄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全面推行便民利民制度,形成了便民诉讼服务到“家”的新格局。

    惠济法院院长王晋嵩表示,便民诉讼引导员是从人民调解员中产生的,由区司法局推荐,法院聘任。他们群众威信高、公道正派,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最能体会群众的情感和要求的优势,既能在诉讼前后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能在诉讼中给法官当好参谋和助手,使法庭能够早介入、早审理,及时调处案件,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新举措出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当上了便民诉讼引导员,一定要珍惜机会,尽职尽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听了院长王晋嵩寓意深长的这句话,刘寨办事处裕华社区民调副主任贺素玲使劲地点了点头。

    据副院长慕宏伟介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便民诉讼引导员的暂行规定》要求每一位便民诉讼引导员,一要当好咨询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献计献策,尤其要针对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帮助法院在改进工作方面多出主意、多想办法。

    二要当好联络员。注意了解和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法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要当好宣传员。要通过参与调解、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诉前指导工作,及时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有关政策,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广泛认同。

    据了解,院长王晋嵩早在今年初就提出,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触及人们的经济利益调整,社会问题急剧增多,各类民事纠纷大量涌向法院,聘任便民诉讼引导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次,聘任便民诉讼引导员,建立便民诉讼网络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依然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主要矛盾。探究并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便民诉讼引导员能积极调解、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和生产经营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特别能妥善调解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和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巩固了基层稳定。

    同时,便民诉讼引导员原本为人民调解员,熟悉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社情民意,能较好地把握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为党委政府积极提供处理矛盾、防止激化的预警性信息,能够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能够为实现平安惠济真正发挥出“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群众反馈:便民诉讼服务到“家”

    10月10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刘寨办事处同乐社区的民调副主任、便民诉讼引导员王大峰。恰巧一个当事人刚刚来到这里,王大峰正在填写《接待登记表》。记者注意到该表格上面有详细的来访日期,来访人姓名、住址、电话及反映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事项。

    王大峰随后拿出法院免费提供的《法律实用手册》让当事人翻阅法律条文,当事人看到手册上一目了然的审理案件流程图、诉讼须知以及诉讼指南时,顿时高兴极了,连连说:“太好了太好了!这样我就不用再去花钱买书了!也不用去乱找领导了,法院真是服务到家了!”

    为便民诉讼引导员免费提供《法律实用手册》,是法院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细节上采取的便民措施之一。

记者看到,《法律实用手册》通俗易懂,包括了“审理案件流程、起诉必知、诉讼风险提示、司法救助、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以及诉讼指南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在诉讼指南中记者看到,该院对年老、残疾等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直接与当地便民诉讼引导员联系,人民法院接到便民诉讼引导员的通知后,会迅速上门立案、上门开庭、上门调解化解矛盾。

    同时也可以实行电话预约上门立案,上门审查相关证据,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立案。对诉讼材料齐全的,则实行当日立案、当日审查、当日移交有关业务庭室。

    便民诉讼引导员王大峰表示,村里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就很可能酿成大祸,及时化解是非常必要的,法院实施这项制度非常得民心。今后不但要发挥好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作用,还要当好人民的调解员和法制宣传员,促进社会的和谐。

    据王大峰介绍,为方便群众解决纠纷,法院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将相关法庭法官、辖区司法所长及便民诉讼引导员的电话号码、法庭的受案范围印制成通讯录,发放到便民诉讼引导员手里。

    为提高便民诉讼引导员的素质,该院还积极组织联络员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印制了法律小册子发给他们。

同时,该院对不能在工作日时间内到法院参加庭审应诉的当事人和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如赡养案件)实行预约、巡回办案制度,通过巡回办案,邀请当地百姓参加旁听审理案件,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解决矛盾和问题。

    法官感触:便民诉讼网络架起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方便群众诉讼,将矛盾化解到基层是我院选任便民诉讼引导员的主要目的。便民诉讼网络架起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副院长慕宏伟说。

    惠济法院立案庭庭长宋香花也告诉记者,法院聘用便民诉讼引导员是法院工作的一个延伸,任用人民调解员担当引导员更有利于将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

宋香花介绍,与人民调解员不同,便民诉讼引导员更多是承担向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法院为准备起诉的群众进行诉前指导,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构建“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从制度机制上打造群众依法低成本、快速、便利、和谐解决矛盾纠纷的平台。将司法触角延伸至最基层角落,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便民诉讼网络,十分便捷地实现司法需求,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便民诉讼引导员;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便民诉讼引导员。

    便民诉讼网络实现了四个联动。一是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联动。二是信访工作与诉讼机制的联动。三是审判工作与普法工作的联动。四是法院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联动。

    在开展便民诉讼网络建设中,法院建立了灵活收案、巡回办案、就地审理、以案普法、指导调解等一整套规范有效的便民服务工作机制,法官走出“衙门”,变被动受案为主动服务,变坐堂办案为上门办案,将法官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法官经常深入偏远农村办案,密切了法院与群众的关系,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

    相关部门:打造便民诉讼网络是开创新思路、探索新模式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正轩在聘任便民诉讼引导员大会上表示,打造便民诉讼网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而有意义的工作,是创建平安惠济、和谐惠济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好事,是开创新思路、探索新模式的有益尝试。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为解决这一课题,需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追求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

    而建立覆盖全区的便民诉讼网络,就是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能充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便民诉讼网络工作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也是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重要举措,它充分反映了服务为民的本质要求。

    专家观点:便民诉讼解民忧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教授杨红朝表示,调解作为三大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在引入社会力量后无疑更具独特魅力。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激活调解资源,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新举措,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出了相应规定。 诉讼引导员有利于分流案件,缓解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有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

    郑州九同律师事务所宋宇律师认为,引入社会力量调解民事纠纷,是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创设的多元化调解机制,是法院进行的“调解总动员”。借助这一机制,使各种有益于纠纷解决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院的诉讼调解中来,通过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使纠纷迅速、妥当地得到解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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