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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前追逐嬉戏 磕掉两颗门牙谁担责

  发布时间:2008-10-14 09:44:36


    2008年10月1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学生课前追逐嬉戏摔倒磕掉门牙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八岁男孩小波(化名)的父母赔偿小超(化名)各项损失共计四千九百八十八元八角八分。

    2008年5月22日下午,中牟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临上课前,平时经常在一起戏耍的小超和小波,又和往常一样黏在了一起。小波晃着手里的玩具牌,对小超说:“你抢不到,抢到了就给你!”小超不服气,追着小波,就这样两人围着教室的讲台追了起来。因为一心要把玩具牌抢到手,小超不小心被讲台上的凳子硬生生地拌了一跤,重重地摔了下去,当场磕掉两颗门牙,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十冠隐裂、十冠折。小超的父母认为,因小波哄骗小超抢玩具牌,才导致小超摔倒磕掉两颗门牙,小波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修学校附属小学因管理不善导致此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超的父母遂将小波和附属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整容费、法医鉴定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0元。小波的父母辩称,小波既无过错又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附属小学辩称,小超的伤是自己绊倒发生的,按照教育管理办法,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超自行被凳子绊倒,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小超受伤虽然不是小波的直接行为,但小超受伤与双方的戏闹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小波应对小超受伤负担一定责任;小超与小波戏闹中被凳子绊倒受伤虽然是在学校教室下午上课前发生,但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小波承担全部责任的30%,另给予小超精神抚慰金3000元。

【案外话】

    这样的事件天天都在发生,幼儿园、学校、生活小区、公共场所......任何一个孩子们可能出现的空间,都有可能成为伤害地。

    出现了纠纷,法院的确可以解决。可是,法院只能解决纠纷,却无法医治由此造成的两个幼小心灵的伤害。经此一事,小超和小波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都会留下阴影,想耍而不敢耍,想闹而不敢闹,孩子的天性从此被打了折扣。或许在有些人眼中这不过是芝麻绿豆点大的小事,根本不值一提,可是,对于所有可能与这些活泼可爱的小天使们扯得上关系的人们,却可能是令天天犯头疼的难办之大事。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更是一个孩子健康的外在表现。如何让孩子们在安全的空间里尽显童真,如何让孩子们在不失天性的环境中自我保护,值得所有的父母、所有的责任机构、所有关注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人士细细揣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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