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在打扫房间卫生时顺手拿走房客巨款逃逸, 10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酒店在招聘该服务员时没有核实并留存服务员的身份资料,以至于无从查找该服务员而存在过错,判令赔偿原告损失27300元。
2007年7月9日,李伟(化名)到郑州办事入住某快捷酒店经三路店,第二天下午3点多,酒店服务员打扫卫生,李伟离开房间,4点左右原告回到房间时发现用报纸包裹的约49000元现金只剩1万元,随即报警。而警方赶到时发现负责打扫卫生的酒店服务员早已不见踪影,而令人意外的是,酒店竟然没有留存该服务员的身份资料,以至于警方无从查找此人下落。
双方对经济赔偿一事产生纠纷,李伟将酒店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以被告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为由,判令酒店赔偿李伟相关损失39000元,酒店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被上诉人住店时即被明确告知其贵重物品要寄存总台,告知单上被上诉人确认无任何现金、珠宝、及其它贵重物品,在合同履行中上诉人无违约行为,没有其它确凿证据证明李志伟丢失39000元,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李志伟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伟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李伟在上诉人处住宿,上诉人负有保障被上诉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且从警方对上诉人服务员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诉人的某服务员自打扫完房间后即逃匿,上诉人在招聘该服务员时没有核实并留存服务员的身份资料和联系方式,以至于无从查找该服务员,上诉人方存在过错,故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0%)。被上诉人李伟住店时即被明确告知其任何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要寄存总台,其仍自行携带大量现金放在客房,而未随身携带,导致其现金被盗,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0%),判令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伟2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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