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马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曾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案情】
今年3月1号这天,自来水公司在某小区9号楼的显著公用通道旁贴了一张《停水通知》,通知说“因改装管道,需要在3月2号8点到3月3号8点期间停水,请各住户提前储水备用”。第二天中午,9号楼三楼的暂住户周某想烧开水,可拧开水龙头一看,没水!他正想询问是怎么回事呢,忽听楼下有人大声喊他,便急忙出了门。为了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自来水公司管道改装工程提前完工, 2号下午的6点便恢复了供水。当天晚上10点多,周某忙完一天工作回到家,刚走到楼下,就听见楼上有哗哗的流水声,他急忙往楼上跑,只见汩汩水流小河似的从自家门缝里向外流,周某赶紧打开房门一看,顿时傻眼了:不仅自家屋内是“水漫金山”、很多家具都泡在水里,更糟糕的是,满屋的水一直渗漏到二楼的杨某家。可杨某全家这时候正在外面吃饭呢、没人在家!等杨某一家人吃完饭回到家一看,也懵了:屋里全是水,墙壁被水泡的起了皮,刚铺好的木地板也变了形,挂在墙上的电视机也受潮出了故障、看不成了。杨某气急败坏的跑到楼上找周某理论并要求赔偿。周某一脸无奈的申辩说:“我是网管水管了,可自来水公司通知说明天早上8点才来水的,谁知道他们这么早就通了水、也不提前通知一下,我都够倒霉的了,好多家具都泡坏了!我还正想找人评理呢!”。两人是各说各有理,谁也不相让,没办法,住在楼下的杨某只好一纸诉状,将租房人周某、自来水公司、还有房主张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自己财产受损的赔偿责任。
【问题】
杨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评析】
正确答案应该是B。
杨某的诉讼请求能够部分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供水是自来水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前恢复供水是一种有利于公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积极行为,自来水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与法不悖。至于提前恢复供水是否需要先行通知或告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提前恢复供水必须履行先行通知或告知义务,恢复供水如果需要先行通知,则必然导致恢复供水的延迟,不利于公共利益,提前恢复供水没有过错。再者,提前恢复供水行为并不会必然的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在此意义上,提前恢复供水仅是产生损害发生的条件。而本案中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提前恢复供水和周某的未及时关水阀两个因素共同叠加才造成的,而在两个因素中未及时关闭水阀则是具有过错的、主要的、根本的、直接的原因。根据侵权理论,原因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侵权人有过错,因果关系仅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并非是充分条件。本案中虽然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原因之一,但其行为没有过错,也不侵权,故不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
周某未及时关闭水阀有过错,与杨某的财产受损有因果关系,故周某应对某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杨某的财物受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责任;自来水公司在其书面通知停水期间内提前供水,该行为与原告的财产受损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提前恢复供水是为公益之目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