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马江平,女,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因工作突出,连年被评为院先进个人、办案能手、市、区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称号,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二等功一次。2007年被评为该院优秀审判员、优秀合议庭。
[案情介绍]
今年4月份的一天,住在郊区的贾某父子俩早早的就开始修缮自家的房子了。父子俩干得正起劲呢,一不留神,把邻居老李家的外围墙给挖坏了一块。正在自家院儿里吃早饭的老李,看到自家的院墙突然被挖了个大豁口,便气冲冲的去找贾家父子理论,要求他们停止施工,并且把挖坏的围墙给修好。面对凶巴巴的老李,自知理亏的贾家父子不但没有丝毫的退让,反而仗着自家人多势众,不以为然,继续热火朝天地施工。老李一看,便急眼了,大声的吵骂起来,贾家父子也不甘示弱,和老李对骂着。就这样,双方越吵越凶,贾家的儿子捡起一块砖头,就要朝老李投掷,只见老李眼疾手快,一把抢下了砖头,在抢夺的过程中贾家儿子的手被抓伤了。贾家父亲一看,更是火冒三丈,对着儿子就大喊起来:“你狠狠地打他!出了事我兜着!”。父亲助威的喊叫声,让儿子贾某更加恼怒,抄起一把铁锨,照着老李的头部就砍过去。结果,造成老李头部受伤。经法医认定,老李的伤情构成轻伤。
[问题]
一、贾家儿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你假如认为构成,属于什么罪?
【1、不构成,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应受治安处罚;3、构成故意伤害罪;4、只需批评教育】
二、贾家父亲在这个事件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1、治安处罚;2、批评教育;3、故意伤害罪、4、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
[法官点评]
问题一:
贾家儿子用铁锨将老李的头部砍伤,伤情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二:
贾家父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其子为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亦应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老李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贾家父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贾家父子应对老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从本案来看,在双方的争执中,贾子刚开始只是用砖头向老李投掷,后在贾父的唆使下,贾子才抄起铁锨将老李头部砍成轻伤,贾父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与其子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共同加害人,应共同承担致老李伤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具体理由有如下3点:
一,贾父的喊号助威行为和实行行为人贾子的加害行为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着一致性。
其二,贾父和实行行为人贾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的一致性,形成了共同加害他人的故意。
其三,贾父与实行行为人贾子在行为上具有违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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