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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女生翻越寝室院门致残 学校担责80%

  发布时间:2008-10-13 09:00:53


    花季少女突遭厄运,学校不能逃避责任。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中牟县某初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31098.88元。

    2008年5月16日,初二女生小红(化名)早上起床洗漱完毕后和室友一块拿着东西去上课,可走到女生寝室院门前一看,原来八点才上锁的大门今天提前锁上了。为了不耽误上课,小红决定和另外两名室友翻越寝室大门。两名室友顺利过去,可小红却在翻越过程从大门上掉下来,不幸摔伤至昏迷。经鉴定,小红双前臂多发骨折,视神经损伤,头面部受伤,左眼导致七级伤残,双侧尺桡骨九级伤残。小红家人认为校方提前锁门有过错,要求校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共计253107.64元。而学校则称自己并无过错,小红翻越寝室大门的行为属于违反校纪,存在自身过错,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可以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和补偿。作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牟县教体局就此事进行调解,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红在翻越寝室大门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此行为的危险性,主观上有过错,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而寝室管理员擅离职守,将钥匙交于一名学生,而该学生提前锁门是小红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因寝室管理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中牟县第三初级中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31098.88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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