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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三项措施保护被告人权利

  发布时间:2008-10-10 10:26:02


    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在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更加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是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做到宽严相济、慎刑慎罚,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严格依法从宽处理。对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偶犯、初犯,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当事人需要辩护人和翻译时,依法及时为当事人指定和聘请当事人。在审理维族被告人肉孜.买买提盗窃案中,被告人不懂汉语。审判法官四处奔波、多方联系,从郑州一所学校为被告人请来维语翻译,帮助被告人充分陈述个人意见。

    三提示被告人注意诉讼风险。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现,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常常因法律知识不足而怠于行使权,影响权利的实现。为此,法官在审判中及时运用官释明权,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避免他们因法律欠缺而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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