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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儿子起诉父亲索要抚育费

  发布时间:2008-10-09 16:47:36


    近日,中牟县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判处被告王国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飞生活费2700元,下余2700元于2009年元月一日前给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松系原告王飞之父。2002年原告之母李丽与被告王国松被法院判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法院同时判处被告之父原告抚育费每月100元,至十八岁至。现原告已年满十八岁,于2007年8月份开始就读于中牟一高,仅靠其母一人供养生活困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抚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其仍在校就读,无生活来源,被告仍应支付原告一定的生活费。原告要求给付高中期间生活费2万元,数额偏高,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承受能力,每年给付1800元为妥。三年共计5400元。据此,中牟县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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