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代理完诉讼后,又与拒付代理费的当事人打起了官司。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3135元以及自2008年5月1日至偿付代理费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759元,共计24894元;被告某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认为双方未约定律师代理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2008年10月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分公司)偿付原告河南呐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呐喊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23135元。
案由:打了官司委托人拒不支付报酬
2006年12月30日,呐喊律师事务所和通信分公司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呐喊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信分公司的聘请,由律师李某担任通信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呐喊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通信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应尽力维护通信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正常情况下,顾问律师实行不定期工作方式,通信分公司如遇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应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呐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常年法律顾问若代理通信分公司从事专门的清欠活动、仲裁活动、诉讼活动,应按规定另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代理费可由原通信分公司双方根据案情协商决定;常年法律顾问在为通信分公司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不得有损害通信分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为通信分公司工作时,所需交通、差旅、通讯等费用由通信分公司负担,顾问律师可凭票证在通信分公司处报销;通信分公司每年向呐喊律师事务所支付聘金捌仟元。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通信分公司聘请呐喊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从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合同届时期满后,如需续聘,双方再另行商定。协议签订后,呐喊律师事务所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2006年12月25日,河南中天广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通信分公司所借1百万元借款未还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通信分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1 009 000元。2007年1月22日,通信分公司未与呐喊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向呐喊律师事务所签发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该事务所律师李某代理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案件审结后,呐喊律师事务所多次要求通信分公司支付代理费,至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仍分文未付。呐喊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通信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3 135元,赔偿自2008年5月1日至偿付代理费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759元。
原告呐喊律师事务所认为,协议第五项约定: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从事专门诉讼活动,其代理费可由双方根据案情协商决定。协议签订后,通信分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委托呐喊律师事务所方代理河南中天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其借款纠纷一案,同时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按河南律师收费标准收取。按协议约定,本事务所尽了代理义务,2007年4月11日本案终结。为此呐喊律师事务所在给被告支付代理费期限后,通信分公司在无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今日迟迟不履行支付代理费义务,从而给本事务所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呐喊律师事务所认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依法律规定,所以通信分公司依法应当履行支付代理费的义务,同时给呐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通信分公司应当赔偿。故呐喊律师事务所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23135元,赔偿自2008年5月1日至偿付代理费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起诉时为1759元,本息两项合计24894元)。
通信分公司通信分公司辩称: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案件是应尽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呐喊律师事务所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按标的收费引发争议
在庭审中,原告呐喊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2006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以证明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参加诉讼应收取代理费;2006年12月25日民事诉状一份,以证明通信分公司诉讼活动以及诉讼标的是1 090 000元;通信分公司向呐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证明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参加诉讼活动;2007年二七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的诉讼活动终止的事实;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及河南省司法厅下发的文件,证明呐喊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的依据。
被告通信分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进行诉讼是应尽的义务,不应收取费用。并提供了河南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4第1363号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呐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2002年的收费文件已作废。呐喊律师事务所未经通信分公司同意,按标的收费是不正确的,双方也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判决: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呐喊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通信分公司未向呐喊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呐喊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的责任。其代理费应以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计算,但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通信分公司辩称“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案件是应尽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律师代理费用,呐喊律师事务所所诉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呐喊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辩称不成立,不予采信。其理由:双方合同已约定,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通信分公司诉讼案件,应支付代理费,呐喊律师事务所依据通信分公司的委托履行了代理诉讼义务,通信分公司以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由,拒付呐喊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有失公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