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从你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河南法官的公正与无私”。10月7日,山东省枣庄市村民孙晋法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感谢信,感谢民四庭审判员宁宇及合议庭成员,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在短短15日内就审结了他的案子。
拒付工程款引纠纷
2007年1月7日,陈晋法与巩义市某建筑材料厂签订磨机安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孙晋法负责安装该厂自有的磨机、选粉机、电除尘连接、提升机、皮带机各一台,价款46000元。孙晋法工人进厂前,该厂首付总价款的30%,磨机试机前再付到70%,整体试机前付到90%,余款在该厂投产三个月内付清。协议同时约定签字生效后如一方违反,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总价款)。协议签订后,孙晋法即组织人员开始安装设备。在设备安装过程中,该厂派人进行了监督。所有设备于2007年4月安装完毕,并进行整体试机投入使用。2007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1月28日止该厂陆续支付孙晋法安装费共计20000元,剩余安装费26000元经孙晋法多次催要,该厂不予未付,引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建筑材料厂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晋法价款26000元、违约金4600元,共计30600元。
当事人忧心地方保护
建筑材料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反诉孙晋法安装的工程不合格,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孙晋法赔偿。但由于没有向当地法院交纳反诉费,法院没有处理。民四庭审判员宁宇及合议庭承接了这起上诉案,宁宇及时阅卷吃透案情后,考虑到孙晋法是山东人距离郑州路途遥远,就选择了用邮递的方式把开庭传票送达孙晋法,减少了孙晋法的诉累。
孙晋法在河南人生地不熟,一直担心地方保护,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胜诉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战战兢兢打完一审,总算松了一口气,想不到当事人又上诉,本来已经身心疲惫的孙晋法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6月29日,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建筑材料厂诉称工程安装后,他们给了孙晋法一部分款其初试机时没有多大问题,用一段后,磨机固定不稳,又经常晃动,把零件损坏不能生产。提升机倾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多次打电话找孙晋法,孙晋法不到现场,因此造成了此纠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孙晋法辩称,建筑材料厂不诚信,本来双方于2006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为此做了准备工作后,建筑材料厂又以价款太高为由,重新签订协议,减去了20000元价款,工程完工后试机时没有出现问题,却仍然拒不付款,既然建筑材料厂承认工程验收时没有问题,就应该偿还自己的工程款。
农民真情谢法官
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建筑材料厂在上诉状中称“其初试机时,没有多大问题”,表明孙晋法所安装的设备经过试机,质量不存在多大问题。按双方协议约定,隆源厂在试机后至少应支付总价款达90)以上,而隆源厂没有支付,确实是不诚信的表现。建筑材料厂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晋法所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
为了打消作为一个外省人的种种顾虑和担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审理后第三天的7月2日,郑州中院就作出判决,驳回了建筑材料厂的上诉请求,并把判决书邮递给了孙晋法。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收到了自己满意的判决书,那一刻孙晋法热泪盈眶,他不知道如何感谢千里之外的郑州法官,思前想后感觉只有用信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这些好法官感激与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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