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饭店装灯具被电成五级伤残,打了5年官司后,今年9月,奥运火炬手刘国典终于等到满意判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州供电公司(原郑州市电业局,下简称电业局)及另一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2003年12月,刘国典到李明(化名)经营的饭店安装灯具,被饭店上方的高压电击伤,造成左上肢上臂截肢、五级伤残,全身疤痕、九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那个饭店是违章建筑,电业局曾要求拆除,但未果”。2004年6月4日,刘国典把李明告到中原区法院,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电业局,理由是电业局“不作为”,向俩被告索赔72万余元。
3个月后,中原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涉及侵权和雇佣两种关系,不能同时起诉俩被告。
2004年9月27日,刘国典第二次起诉,要求电业局、饭店的出租方陈栋(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与刘国典违章作业有关,郑州市电业局、陈栋不应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刘国典再上诉。
2006年5月31日,郑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月27日,中原区法院判决三被告共赔偿刘国典52.6万元。陈栋、电业局上诉后,郑州中院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
今年5月16日,该案重回中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栋向原郑州市电业局出具保证书一份,其对违法建房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建设的房屋,缩短了高压线下的安全距离,留下了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但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仍将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出租牟利,且在保证书保证“不准在楼顶进行任何作业……因我们的工作失误和过失,给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和事故,我们负全部责任”,但其未遵守保证书中所承诺的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州供电公司早在2001年7月16日就下发通知单,要求陈栋停止施工,但在被告陈栋作出相关保证后,未要求其停止违章行为,亦对此后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其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陈栋赔偿原告刘国典医疗费58617.83元、误工费6270.25元、护理费2961.9元、营养费1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861.41、残疾赔偿金83113.4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0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继续治疗费45000元,共计417274.83元;上述费用的60%计250364.89元;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刘国典上述费用的20%计83454.97元,原告刘某在酒店施工已有一个多月,应该看到房顶附近有高压电线,原告在楼顶施工,只携带导线和钳子,没有任何防护就靠在楼顶门头的铁架子上,向楼下扔导线时被高压电击伤,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客观上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过分自信、不注意防护、疏忽大意的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
9月1日,法官向刘国典送达了判决书,判决陈栋赔偿刘各项损失25万余元,电业局赔偿刘各项损失8万多元。9月4日,法官向陈栋、电业局送达了判决书。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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