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房屋使用权永久性转让纠纷案件。法院作出认定签订的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2001年3月22日被告张百顺作为甲方与被告张国良作为乙方签订了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0.25亩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8间转让给被告张国良,张国良一次性付给张百顺永久性使用费37000元。另查明,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为张宗仁,已去世,张百顺系张宗仁之子,张宗仁之妻虎银莲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二被告所签订的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被告张国良并不具有该村村民身份,依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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