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省禹州市24岁的冀月(化名)来学厨师,上了几天中途退学并把该学校告上法庭。冀月认为学校违约,未按承诺为其提供服装、刀具,保证每天学习十个菜系理论等。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学费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共计11800元,并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但校方认为,教学合同上的条款都是冀月自己补写的,校方没有签订这样的条款。2008年10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郑州市二七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返还冀月学费1800元。
2007年10月11日,冀月与郑州市二七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签订《教学合同书》,冀月到该校学习厨师专业,冀月向学校交纳培训费1800元。但在开学后,冀月认为学校在教学合同书中承诺为其提供住宿(四人一间),免费提供专业教学大纲、服装刀具各一套(三日内兑现),保证其每天学习十个菜系理论等内容没有兑现。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其交纳的学费1800元,并按《教学合同书》中“如违约赔偿违约金10 000元”的约定支付冀月违约金10 000元。在庭审中,学校提出对《教学合同书》中“个人简历是否自愿学习”一栏中笔迹形成的时间差距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
校方辩称,我与冀月签订的合同条款我已全面履行,因冀月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不符合规定,学校给予拒绝是合法的;冀月在诉讼中称学校承诺免费提供服装、刀具及违约金不属实。冀月出具的所谓的合同条款从笔迹上看是冀月自己所写的,从内容上看不属于规范性条款,我们不可能和冀月签订这样的合同条款。2007年11月15日冀月的朋友到我校,以冀月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丢失为由,要求我们提供合同让其复印,谁知其拿到合同就走了,学校的教职工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在庭审中,学校对冀月提供的双方签订的教学合同书有异议,认为在“个人简历是否自愿学习”一栏中除“本人高中毕业自愿学习厨师专业”外,其余都是冀月将教学合同拿走后自己补写的。
冀月称,本人想找学校兑现承诺让其发放物品时,学校“自己想要自己买,不想要就在这里呆着。”自己坚持要求校方兑现承诺,学校将其叫到一间屋子里,关上门从抽屉里拿出一张带有照片的报纸说:“学生来找学校要钱,学校把学生的头都砸烂了,新闻都报道了都没将钱要走,你也别想。学校开的很大,很有势力,不想来就走!”并请来学哥作证,李强(化名)称,2007年9月,一个45岁左右的男的和一个19岁左右的学生称该学校好,学习后可分到大酒店。入学后一天还可获得学校补助3元,交880元学校给办厨师证,4人一个房间。自己一时心动就报了名。结果到校后被分到了6人一屋的房间,后来又换到了40人一屋的房间。上课没固定的老师,一周换三、四个老师,有时校长还代课。以前的诺言校方全没有兑现,当时李某签的是教学合同,这些没有书面规定。学校对此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冀月在该校学习的事实。
学校提供了与其他学员签订的4份教学合同,在“个人简历是否自愿学习”一栏中只有“本人高中毕业自愿学习厨师专业”一条,没有其它约定及承诺。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冀月到学校郑州市二七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接受教育培训,双方签定《教学合同书》,故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冀月入学后要求退学,学校应予准许并返还其学费,校方应予准许并返还其学费,故冀月要求学校返还学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冀月称学校行为违约,学校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赔偿其1万元,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关于校方违约的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学校辩称冀月要求退学并返还学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返还学费的条件,法院认为原告提出退学的时间不违反退学退费的规定,故法院对校方辩称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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