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已远不能保证自己正常的学习、生活,一3岁女婴将父亲诉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结果获得法院支持。9月2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郑某每月再为女儿晓琪增加抚养费60元。
生于2005年2月的晓琪,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2006年5月,其父母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协议晓琪由其母亲抚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给晓琪抚养费200元。今年初,晓琪到幼儿园上学后,其母曾多次要求郑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用,但均遭到郑某拒绝。晓琪的母亲无奈之下,只好带领女儿将郑某诉到法院,要求郑某每月再增加抚养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在2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0元抚养费的数额明显过高,结合被告的收入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酌定为以每月再增加60元为宜。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