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成活率90%以上的树苗在买回栽种之后无一成活,卖树人被告上法庭,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树苗款、栽树费、浇地费共计10989.4元。10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4日,刘某与刘建某从孙某手中购买“雨燕”树苗7000棵,合计金额7500元。二原告在货到后一次付清树苗款,被告也承诺树苗成活率90%以上,二原告将树苗运到家后,雇人栽树、浇水,原告花费大量费用,但7000棵树苗栽种后至今一棵也没有成活,且树苗都已发干,造成二原告经济损失严重,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树苗款、栽树费、浇地费共计10989.4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购买树苗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乙方刘保军、刘昌于2007年3月24日向甲方孙金锋购买大叶雨燕树苗7000棵,合计金额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树苗规格1.5公分左右,高1.7米,如验货后不是以上树苗,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3年后树苗长到3公分后,甲方向乙方每棵4元钱收购,已收到押金2000元整(贰仟元整),货到款项一次付清,(成活率90%以上)。”树苗运到原告处后,原告对树苗进行了验收,同时结清了剩余款项。后原告进行了栽种管理,但树苗大部分死亡。二原告没有提供树苗死亡的原因。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树苗的行为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在本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被告将树苗交付了原告,原告在接受树苗时并没有表示异议,且结清了剩余款项,此时风险已经转移到了原告,且树苗作为一种植物,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后方能成活,由于树苗的栽种管理由原告负责,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树苗本身有质量问题,方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树苗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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