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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假冒矿泉水 构成犯罪受惩处

  发布时间:2008-09-26 09:45:05


    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居然违法制造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出售,结果受到惩处。9月2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屈松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从犯崔晖敏等5人,则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各处5000和2000元不等的罚金。

    今年40岁的屈松国,系该市唐庄乡的一位农民。今年3月,当他发现“康师傅”瓶装矿泉水在市场上销售不错时,遂萌生了“造假”的念头。法院查明,从2008年3月26日至6月10日,屈松国雇用民工崔晖敏等5人,本乡屈村一厂房院内,使用罐装机、封口机等制假工具,违法制造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共计生产假冒“康师傅”瓶装矿泉水9322件(每件24瓶),售出3962件(每件24瓶),销售金额58206元。案发后,屈松国的家属退出了销售所得582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松国、崔晖敏等6人结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次充好,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并销售,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屈松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晖敏等5人,均受被告人屈松国雇佣,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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