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村办企业职工李某起诉企业为其办理三金保险手续和补交三金费用的案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李某原系某容器制造厂(村办集体企业)职工。2007年4月16日,李某发生工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李某于2008年2月2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同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因2007年4月16日发生的工伤事故,被诉人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25000元。二、依据申诉人提起的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该仲裁协议生效后,某容器制造厂向李某支付了工伤待遇25000元整。
后李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容器制造厂为其办理“三金”保险手续和补交“三金”费用。
法院认为,关于办理“三金”参保手续和补缴“三金”费的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三金”的征缴范围之一是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被告某容器制造厂是村办集体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告系非城镇集体企业,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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