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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入室报复 转念变为抢劫

  发布时间:2008-09-25 09:23:15


    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怀恨在心,为泄私愤入室报复殴打被害人,打完后另起意图,将被害人财物和现金抢走,转念间报复变成抢劫。2008年9月23日,新郑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6月份,马某因生活中琐事与申某发生口角,马某为此怀恨在心,于2003年6月22日凌晨和同伙马某某(已判刑)预谋后,持尖刀、木棍蒙面到被害人申某租房处,进屋将申某推倒床上对其捆绑、殴打后,另起犯意,将申某白色“波导”S3200手机一部、银蓝色21英吋“创维”牌电视机一台,银白色“新科”牌VCD一台及现金140元抢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和同伙马某某对被害人申某实施捆绑、殴打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而且马某和马某某持尖刀、木棍入室抢劫,属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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