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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猝死小炒店外,店主、酒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08-09-20 18:19:06


【法官简介】

    闫振东,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审判员,具有丰富的行政、民事案件审判经验。

【案情】

    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朱某和李某一块儿到朋友家打麻将,一直打到晚上11点多,朱某手气不错,便主动提出要请李某到一家小炒店吃饭。因为天气很冷,又是深夜,俩人便要了一瓶白酒。他们都有熬夜的习惯,越喝,酒兴越浓,一会功夫,一斤白酒就见底儿了。于是他们又要了一瓶,继续对饮,酒喝到一半儿,俩人都已经是酩酊大醉了。饭店老板急着关门,便要求他们结账,李某让找朱某要。可当时,朱某已经喝的烂醉如泥,任凭老板怎么叫他都没有反应。于是,李某就和老板一起将朱某搀到饭店门口,老板拦了一辆出租车,打算送朱某回家,可俩人都不知道朱某的住处。正在这时,浑身酒气的朱某忽然嘟囔着要上厕所,老板和李某便急忙把他搀扶到离饭店有10多米远的一个墙角。看看天色已晚,老板再次要求李某结账,可李某说什么也不干,两人就争吵起来,李某一怒之下气冲冲的走了。老板只好将朱某落在餐厅的手机留作抵押。这时已经是凌晨1点多了,老板急匆匆的关上店门就回家了。

    第二天一大早,有人发现朱某躺在小炒店附近的一条街道上、已经死亡了。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朱某是因为重度醉酒、又加上天气寒冷而导致死亡的。朱某的家人伤心不已,要求李某和饭店老板共同承担朱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可李某、饭店老板都拒绝赔偿。

【问题】

    朱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点评】

    朱某没有控制饮酒,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主要责任。饭店老板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1、我们首先来说一下,朱某应当对自己死亡承担责任的原因。当晚朱某和李某去吃夜宵是死者朱某请客,朱某平常有饮酒和熬夜的习惯。饮酒过程中也没有见到朱某身体出现不舒服的现象,朱某和李某是互相对饮,朱某自身未控制酒量,导致醉酒。且其随身携带的有手机,其未与家人联系,其家人也未与其联系,最终造成醉酒加之气候寒冷冻死路边的严重后果。死者朱某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之处,因此应当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2、我们再来说一下,饭店老板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朱某和李某到饭店就餐,就和饭店老板形成了餐饮合同的法律关系。餐饮合同法律关系中,饭店老板对消费者的人身,负有合理限度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餐饮合同而形成的附随义务。老板在朱某醉酒后,将朱某扶至门外,在其同伴李某离开后,对朱某弃之不管,而导致朱某死亡。饭店老板没有尽到其法定义务,所以饭店老板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对朱某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朱某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死者朱某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性,仍不加控制,其本身已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饭店老板的赔偿责任。被告饭店老板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3、最后我们说一下,朱某的同伴李某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李某和朱某相伴饮酒,李某在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劝朱某酒。但是在朱某醉酒后,李某作为同伴,就产生了一种照顾其安全和救助的义务。李某不但没有救助,反而将其扶至门外后,弃之不管,其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朱某自身的过错,也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据此判决朱某自行负担死亡造成损失的90%;饭店老板负担朱某死亡造成损失的6%;李某负担朱某死亡造成损失的4%。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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