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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过路权” 古稀兄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8-09-22 09:29:33


    阎老汉西边大门被妹妹、妹夫用砖堵住,无法出入。阎老汉认为妹妹、妹夫的侵权导致了自己的房屋无法出租,将67岁的妹妹及妹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妹妹称,哥哥建房不留出路,造成房屋无法出租是其自作自受,哥哥要求我们夫妻赔偿不能成立。

    2008年9月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阎老汉妹妹、妹夫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某房屋的西门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阎老汉今年71岁,家住郑州市,18年前父亲去世后,遗留房产三间,经公证,阎老汉继承了北楼房二楼东头一间,阎老汉妹妹继承了南平台两间。

    1997年之前阎老汉在此房居住并从南门经过。1997年妹妹、妹夫搬到其继承的该房屋居住时,阎老汉搬出其继承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后妹妹、妹夫将南门改造并在其房后院开一西门,阎老及其租房户即开始从西门通行。1998年阎老汉对房屋进行接建。2001年7月10日,阎老汉之母在公证书上声明,阎老汉在1998年所接建房屋均属阎老汉本人所有。

    2007年,妹妹、妹夫以其兄阎老汉的下水管道使其后院墙体出现裂缝为由,将西门堵住不让其兄通行。

    阎老汉称,自己与妹妹、妹夫多次协商,让其将砖头搬走,并且要求将南门共用的通道恢复,让阎老汉正常通行,未果。妹妹、妹夫的侵权导致了阎老汉的房屋无法出租,造成损失5千元。阎老汉称自己与妹妹、妹夫多次协商,对方不理睬。阎老汉认为妹妹、妹夫的侵权导致了自己的房屋无法出租,造成损失5000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自己损失。

    经兄妹双方要求,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对其房屋现状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阎老汉能够对外通行的只有南门和西门,南门在妹妹房屋内。

    妹妹、妹夫称,哥哥起诉我们夫妻侵害其相邻关系不能成立;哥哥所述不是事实:哥哥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孟砦,而非二七区京广北路,哥哥1998年将分得的父亲的房屋改建后,至今一直没有入住;后院阳台下西门属我们夫妻所有,哥哥将园内空地全部建成房屋不留出路与我们无关;双方房屋各为两个相邻的独立院落,不存在共有关系,南门是我们唯一的房屋门,不可能让哥哥作为通道通行;哥哥建房不留出路,造成房屋无法出租是其其自己的原因,哥哥要求我们夫妻赔偿不能成立;我们在后院门和东墙写上危险警示通知,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并非侵犯相邻关系。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阎老汉于1997年之前一直走南门。后来阎老汉将其房屋租赁,租房户开始走西门至今,现妹妹将西门堵住,使阎老汉无法对外通行,造成生活不便。故阎老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阎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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