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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08-09-18 15:36:37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还有无现实意义,如何在基层法庭工作中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笔者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一、何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任庭长的马锡五同志,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之中,深入到田间地头,细心了解案情,耐心和当事人谈话交心,做化解矛盾工作,就地办案,调解和判决相结合来处理纠纷,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受到群众欢迎,被边区百姓称为“马青天”。这种办案方式,被系统地理论化,载入了中国法制史册,被称为“马锡五办案方式”。其主要特点是: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依法合理判决案件;经常巡视各地,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这种审判方式已渐渐的被人冷落,甚至被不少人遗忘。有人认为,审判方式亦应与时俱进,既然已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就应有新的审判理念。马锡五审判方式已和当前的司法制度不相适应,已过时了,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已无意义。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过时,其一些具体做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可能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但其办案理念及司法为民的精神并没过时,还值得我们大力提倡,并使之重新发扬光大。

    首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无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创建的抗日战争时期还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盛行的建国初期还是改革开放的今天,作为执政党的中国人民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性质没有变。现在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提出了执法为民的理念,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倡导的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方便群众诉讼等办案方式很好的贯彻了这一理念,值得我们学习推广。

    其次,现代司法理念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我们近年来所推行的司法改革其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使司法更贴近人民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张的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依法合理判决案件,“把屁股坐得端端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其与我们推行的司法改革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背离的。

    再次,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由于交通不发达,群众出行极为不便。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虽然大都市中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或正在被正规的民事诉讼程序所取代,但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在农村的人民法庭群众间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邻里关系纠纷,具备灵活便利和乡土化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能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所以,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

    三、如何在基层法庭工作中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

    当前,我国的社会面貌较之解放前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环境,案件类型也有了不小的改变,简单的照抄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我们应该有重点有选择的继承和发展发展马锡五审判放式,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和灵魂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具体说来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提高法官的个人素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马锡五之所以被称为“马青天”,深受人民群众爱戴,就在于其身体力行的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走出衙门,深入群众,把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作为一名法官,我觉得我们不应该仅把自己定位为法律的裁判者和执行者,把结案作为目标,简单的一判了之,而应该多考虑是不是真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是不是真正信服。我们要俯下身子,走近群众,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才能和群众打成一片,取得群众信赖,才能把工作做好。

    2、指导当事人举证,尽量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当事人感觉到公正。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确立 “谁主张,谁举证”,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等。逐渐摒弃“纠问式”审判方式也从传统的“纠问式”,到“辩论式”审判方式。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案件以法律事实作为证明的要求,这些都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成果,也是法治的进步,我们不应否定。但是,由于基层法庭深入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消极的、机械的照搬照用,而应在开庭前尽早了解当事人的诉争点,对那些有理由有冤屈,但证据不充分的当事人作好举证指导工作,对于那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要积极主动调取,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案件处理上及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要考虑群众的是非关和价值关,使案件结果能得到群众的认同。

    3、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调解能使双方当事人平和地结束诉讼,彻底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息诉,也便于执行,它比判决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做到庭前调,当庭调,庭后调,要运用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动用各种力量参加调解。还要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调解结案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

    4、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人民法庭应尽一步建立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多设巡回审判点,深入到田间地头办案,既方便了群众诉讼,也使群众受到了法制教育,使不知告或不敢告的当事人能够拿其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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