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用人单位败诉比例较高。究其原因,用人单位往往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监察部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一)法律法规有关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的规定,为劳动监察部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在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包括八项:其中关于“(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十分雷同。这就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处理部分劳动争议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举报。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手段,为劳动监察部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可行性。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和处理的是诉请,诉请以外的事项责不审理,不处理,也不会因为用人单位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或判决而施以额外的经济处罚。但是劳动监察则不同,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时,可以首先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等加重处理和处罚,这对具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是一种震慑。从而保证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得到及时执行。
二、劳动监察部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性
由于劳动争议中常常伴随着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到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
第一,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相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用工行为的影响往往更为直接和有效。许多单位违法的用工行为,往往基于违法的或者不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例如:一些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由个人自负。结果劳动者的医疗费往往得不到报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工资发放的制度,往往容易造成工资和奖金的发放由老板或者部门管理人员一人说了算,工资发放随意性强,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规范、有效,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减少违法行为,从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二,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同时,第三十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给于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及时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是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让职工超时加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克扣和拖欠工资,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以及非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非法使用童工等情况时,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更改,愈期不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二、劳动监察部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局限性
虽然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在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劳动监察机构的介入,必须基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的嫌疑。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更要建立在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如果证据不充分,不能完全认定违法用工的存在,则劳动监察机构就不能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如果遇上法律的空白,劳动监察机构就会茫然失措,无所作为。
其次,行政诉讼的风险,使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有争议的投诉时畏首畏尾,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法规政策界限不清、单位与职工就事实发生争议时,劳动行政部门对事实难以辨认,违法行为难以认定时,由于怕当被告,往往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
第三、一旦因劳动监察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诉讼的焦点就从职工维权,转向对劳动监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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