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春节期间随团出去旅游,本想图个开心,结果是乘兴而去,败兴而归,被司机一个急刹车,摔伤胸椎,辗转各家医院治病两个多月。
王女士认为该事故给自己造成身体造成巨大伤害,诉至法院,要求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营业部、司机李某以及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127.94元。
2008年9月1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司机李某、河南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营业部以及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赔付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734.91元。
王女士今年58岁,家住郑州市中原区。2006年2月,王女士在郑州参加由河南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营业部派车,李玉斌(化名)组织的赴青岛、烟台观房游。
2月17日晚,王女士等人乘坐由李某驾驶的车主为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的汽车,在次日上午,继续乘车前往银滩看房,导游一路上给大家介绍乳山市概况。当车辆行驶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政府门前时,李某紧急刹车,致使王女士被刹车惯性从座位颠了起来,落座后即感到腰部剧烈疼痛不能动弹。被送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入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治疗6天,诊断为第十二胸椎爆裂性骨折、糖尿病,在治疗结果好转的情况下出院,花费医疗费2460元。
2月24日,王女士回到郑州后就诊于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为胸口锥体压缩性骨折、骨质疏松、糖尿病,并于3月3日转入郑州市中心医院骨科治疗,4月30日,王女士病情痊愈出院。至此,王女士住院72天,共花费医疗费11499.74元,支付交通费500元。
2月21日,司机李某支付王女士住院费3千元,7月4日,司机李某支付王女士保险赔付款5千元。
河南新大陆旅行社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营业部称,事故之前我方与李玉斌并不认识,也不认识李某。事故发生时该营业部并不存在,2006年2月份发生交通事故,而该营业部是7月份才成立的。
李某称,王女士为了看风景站着,王女士的骨折是其自身不注意安全造成的,王女士有糖尿病等重大疾病,住院不完全是治疗骨折,我方和李玉斌已经支付了王女士1万余元,已经超出了我方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女士在治疗胸脊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同时需要糖尿病及其它病症的治疗(必须控制血糖在正常范围内);王女士治疗糖尿病及它病症所需的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司机李某驾车不注意安全,致使王女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河南新大陆旅行社郑州交通路营业部作为派车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车车主应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事故未给王女士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女士保险赔付款5千元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的,不应扣除。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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