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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结伙入室抢劫 领刑十年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08-09-16 16:58:58


    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蒙面入室抢劫的被告人郭世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世民伙同王俊锋、鲁国良、张晓飞、郭山猛、何建伟、司建民(六人均已判刑)、王明(已死亡)、王永涛(在逃)共九人,携带作案工具马虎帽、刀,由司建民驾驶豫BYJ518号皮卡车,窜至中牟县三官庙乡后段村,王俊锋找到其堂叔王拴州(唆使王俊峰抢劫被害人王某某,已判刑)要200元钱加油后,九人又驾车窜至由王拴州事先踩好点儿的该村被害人王某某的预制板场,司建民在车内等候,被告人郭世民伙同其他人头戴马虎帽,蒙面持刀,踹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住室内,王俊锋用刀将被害人王绍伟腿部砍伤,被告人郭世民用刀控制住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共抢走现金130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事后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又用电话线将被害人四肢捆绑后放在住室内的床上。之后由司建民驾车逃离现场。

    在中牟县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郭世民采取网上追逃时,其父郭辰戌于2008年7月1日带领郭世民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郭世民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世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蒙面持刀的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又系主犯。被告人郭世民在公安机关追逃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但综合全案犯罪情节,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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