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结一起出嫁女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一审判决立窑村民小组给付王红、王娜土地补偿款3840.90元。
2007年3月8日,王红、王娜两姐妹所在的立窑村民小组的土地两次被国家征用。在此前后王红、王娜两姐妹先后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出并有承包田,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缴纳了农业税及附加费。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立窑村民小组以王红、王娜两姐妹已出嫁,不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不享有分割土地补偿款为由将两姐妹排除在外。王红、王娜两姐妹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红、王娜两姐妹虽已出嫁,但其户口和承包田均未迁出,且已缴纳了农业税及附加费,仍为该村民小组村民,应享有该村村民待遇,遂依法判决窑村民小组给付两姐妹土地补偿款共计384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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