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坐车太挤发生摩擦,新郑市王某将刘某推倒在地,致使其头部磕在砖头上受伤。9月16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800元。
2006年5月2日,刘某与王某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拥挤发生口角,并揪打起来。王某在下车时将刘某一把推倒在地,使刘某的头部碰在路上一个砖头上。事后,刘某先后到医院就诊了三次。2007年7月,刘某经法医鉴定,其软组织伤已愈,未见明显外伤痕,所受外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就诊的伤与被告王某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并无不当,根据双方责任以及刘某治疗情况,由王某酌情负担刘某治疗费、鉴定费及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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