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关系要好的邻居,却因“乱着玩”创下大祸 。“乱着玩”中一方失手用钢叉叉中另一方胸部,致人当场死亡。9月10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致人死亡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蒋国全、苏桂琴(均为化名)是同一个村的农民,平时两家关系甚好,但却一直有着“乱着玩”的习惯,尽管在当地这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却给这两个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2007年10月15日中午,干完自己地里活后,蒋国全开着三轮车路经苏桂琴家鱼塘时,见同村的几个人正在这里碾豆,这时,正在和人打招呼的他后脑勺不防被人打了一巴掌,并引起众人一片笑声,当他扭过脸后发现苏桂琴的儿子蒋某某向南跑去,认定就是蒋某某恶作剧的他夸张地拿起车上的钢叉追向蒋,过程中更有几个人起劲起哄,这时整理自己鱼塘的苏桂琴也加入到了“游戏”行列,在鱼塘边骂蒋国全“你兔娃撵俺孩干啥咧”。见蒋国全转移目标向自己跑来,自感不会占到便宜的苏桂琴丢下活计逃跑,此刻,玩性正浓的蒋国全竟把手中的钢叉向苏贵琴掷来,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飞出去的钢叉竟一下叉在了苏桂琴的胸部,110赶到时苏桂琴已经死亡。和大家一起把苏桂琴的尸体抬回家后,蒋国全向警方自首。
2008年6月,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蒋国全的辩护律师为蒋国全作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认为蒋国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蒋国全因被害人之子的打闹行为而恼怒,追赶中遇被害人责问阻拦后,即持具有杀伤力的钢叉扔向毫无防备的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系成年人,应当预知胸部系人体要害部位,仍持钢叉掷向被害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主管故意明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鉴于被告人属于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双方达成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以伤害罪判处蒋国全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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