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9日,郑州中院开庭宣判了望萍诉黄河科技学院上诉一案,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望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2002年望萍未通过全国普通高考经人介绍到黄河科技学院上学,校长批条同意望萍先跟本科上,明年再参加高招录取。望萍按学校要求交纳学费在该校商贸学院上本科。因望萍未参加2003年普通高招,没有取得学籍,2006年6月毕业时黄河科技学院未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望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河科技学院不能录取而录取、应颁证而不颁证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向其颁发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望萍的诉讼请求。望萍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中院行政庭接到上诉后,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依据。承办法官认识到本案虽涉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问题,但根本上是因学校招录和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如果单看案情,简单下判,并不能最终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为社会埋下了不稳定隐患。如果能够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上诉人获得一定赔偿,不再追究学校的行为,对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也使双方争议得到彻底解决。基于此,承办法官立志不管多难都要将案件协调解决。为此,承办法官付出了不懈努力,克服了一审协调未成双方拒绝再调的抵触情绪,不厌其烦地在当事人间来回磋商,指明了双方行为的不当之处,对纠纷产生所应负的责任,积极倡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谅解,拉近乃至消除双方之间的差距,最终促成双方民事和解,上诉人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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