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的史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办理了张借记卡,卡里存有4万余元,在该借记卡一直在史先生手上的情况下,卡里的4万余元已被他人在外地将卡中的钱取走。随后,史先生一气之下遂将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农行赔偿其40097.5元。9月9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以史先生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25日,史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区支行郑汴路西营业所开户办理了金穗卡一张。史先生在办理该借记卡申请表时,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向他出示的借记卡章程第十条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史先生在办理借记卡申请表中支取方式一栏选择了凭密码支取的支取方式,随即设置了密码。2007年12月17日,史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区支行郑汴路营业所从该借记卡上支取现金7000元,此时卡内余额为40185.47元。同年12月26日,史先生再次使用该借记卡时发现卡内余额仅为86.99元,遂以该借记卡一直由自己持有,但卡内资金被他人支取为由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赔偿。
另查明:自史先生于2007年12月17日使用该借记卡支取现金7000元后,卡内尚有余额40185.47元。2007年12月20日、21日两日内,史先生持有的借记卡在开封建行开封县分理处自动柜员机支取现金18笔,共计支取39700元,另扣除异地跨行支取手续费433元,卡内余额为86.99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史先生因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处办理的金穗借记卡中的资金40098.50元丢失请求赔偿,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在办理借记卡和他卡内存款被支取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史先生在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申请办理金穗借记卡的申请表中关于支取方式一栏选择的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此支取方式意味着只有在持卡人正确输入自己设置的密码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该借记卡办理各项业务,故史先生诉称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未尽到责任,致使其蒙受损失,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区支行赔偿其资金丢失损失40098.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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