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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女友动干戈 砍伤“情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09-10 10:38:36


    2008年9月9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蔡三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韩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35元。

    被告人蔡三有和被害人韩某先后认识了一女子郑某,并与其建立了朋友关系。2008年7月7日晚9时被告人蔡三有拨打郑某电话,但郑某不接,蔡三有便怀疑其与韩某在一起,心中不快,产生了铲除“情敌”的念头,当晚骑摩托车到新密市超化镇某村郑某家中,见郑某和韩某在家门口说话,便和韩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蔡三有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韩某的头部砍了一刀,至韩某额头受伤,创口7公分,颅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害人韩某在新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用5810元。

    新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应予赔偿,随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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