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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盗机动车蓄电池案犯领刑

  发布时间:2008-09-08 16:27:05


    近日,一起专门盗窃机动车蓄电池的案件被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永永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继续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永永伙同王继续携带作案工具到郑州市郑东新区新107国道与姚桥路交叉口北500米处的中铁十五局料厂院内,将一辆铲车上的巡航牌蓄电池盗走一块(价值990元)后,又将一辆后八轮自卸车上两块价值1050元的蓄电池盗走,给被害人经营造成很大损失。

    第二天凌晨2时许,上述二被告人又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内环路与博学路交叉口向东约500米处,将一辆洒水车上护电瓶用的圆钢拔出,正准备盗窃车上电瓶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该电瓶价值人民币1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永、王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给予了上述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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