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岁的马老太因为与收养了30多年的养女发生矛盾,要求解除母女关系。马老太认为自己对女儿视同己出,又为其操办了终身大事,而女儿极为不孝,双方关系已极度恶化、矛盾尖锐,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母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女儿认为,母亲现在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顾,自己一直视她为亲生母亲,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008年9月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原告马老太与女儿的收养关系。
马老太夫妇婚后无子女,于上个世纪70年代收养了刚满月的女儿。母女一直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2004年,马老太老伴去世。因为老伴的后事处理问题,母女双方发生争执。马老太一气之下于大年初一离家在其亲戚家居住至今。
马老太称,马老太夫妇对女儿视同己出,呵护有加,尽到了抚养、教育之责。女儿成年后,又为其操办了终身大事。女儿极为不孝,不照顾母亲的起居生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母女感情。马老太也念及30年的养育之情,盼望女儿能够回心转意,母女和好,使自己能够安度晚年。但女儿的态度变本加厉,马老太已心如死灰。马老太认为自己和女儿的关系已极度恶化、矛盾尖锐,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母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女儿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称母亲现在年事已高,需要有人照顾,母亲身边没有其他子女,而且身体不太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母亲生活虽然能自理,但年龄大,经常丢三落四。我从没想过要遗弃母亲,也不认为母亲是累赘,因为母亲听力不好,所以双方经常有误解。我从不认为她是我养母,一直到现在都视她为亲生母亲,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影响了我和母亲的感情。我与母亲关系良好,我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马老太夫妻收养女儿后,通过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户口登记,对女儿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至今已共同生活30多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自马老太丈夫去世后,母女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经过社区居委会主持调解后,不能达成共识。现马老太以母女双方关系恶化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马老太仍坚决要求与女儿解除收养关系 ,且马老太自2008年春节后已搬出居住,拒绝与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关系已经恶化,马老太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马老太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谁来尽扶养老人的义务?我们的主审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中第三十条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此,马老太有权要求养女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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