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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未尽义务 法院判令退还代理费

  发布时间:2003-11-17 09:48:42


    委托代理人应当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案,法院判令被告某法律服务所退还原告张老代理费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1日原告张老与被告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委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法律服务所担任张老与登封市徐庄粮所欠款纠纷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张老应向该法律服务所缴纳代理费3000元,先期缴纳2000元,执行不成功,即退还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张老于2002年3月23日向法律服务所缴付2000元,法律服务所出具加盖有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但是,该法律服务所收取代理费后没有向法院提交委托律师书函,也没有向法院了解案件情况,一直未履行其代理义务。

    该院认为:原告张老与被告某法律服务所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代理费2000元,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张老代理费2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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