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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不规范 所得利息未实现

  发布时间:2008-09-04 15:40:01


    书写借条必须规范,这样才能实现借条应有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而如果书写不规范,则不仅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烦恼和麻烦,还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实现。近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借条书写不规范引来的借款纠纷。

    刘建国与王朋是多年的好友。2003年,王朋因经营需要从刘建国处借款30万元,并书写有借条。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刘建国就多次催要借款,王朋一直未还。2008年年初,刘建国向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朋还款并按双方约定的利息(月息一分五厘)支付利息20万元。王朋对借款30万元无异议,但是提出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上的“月息1.5分”并非其本人所写。

    为了查明借条上的“月息1.5分”是否王朋所写,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先后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于检材“月息1.5分”可进行检验的文字少,文字的书写笔画少,申请人能提供的可对照样本也少,前一鉴定中心只能作出趋向性结论,认为不是王朋所写,而后一鉴定中心则认为由于检材条件所限,中心无法作出明确意见。因刘建国举证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建国要求月息1.5分的利息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书写借条一定要规范,尤其是在涉及到关键数字的时候,既要用阿拉伯数字,更要用中文数字来表达。就如本次纠纷,如果“月息1.5分”用“月息一分五厘”来表达,就难以出现鉴定条件欠缺无法鉴定的现象,也就不会带来部分败诉和上诉的麻烦。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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