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自己面前显摆新买的手机,河南新郑张某、范某、王某相中朋友手机想抢走,但害怕被抓就以一部破手机和100元钱雇用他人抢。9月4日,新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范某、王某、司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不等的刑罚。
2008年3月初,新郑市赵某花六百元买了一部中天手机,经常在张某、范某和王某面前显摆,他们三人都相中了赵某的手机,一起商量了三、四次想抢赵某的手机,但三人和赵某都是朋友,害怕赵某向派出所报案被抓。3月7日下午,张某、王某和范某又叫来朋友司某商量抢赵某手机的事,决定由王某的一部破手机和100元钱为酬劳,让因抢劫被判过刑的司某抢赵某的手机。因司某也识赵某,司某就骑摩托车叫上好朋友刘某作帮手,并将赵某骗上了摩托车,在一片小树林以殴打方式将赵某强行抢走。司某为为防止赵某报案,还把赵某带到刘某家住了一晚上进行安慰。第二天,赵某向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多次预谋,指使被告人司某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司某、刘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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