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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8-09-03 09:55: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仍在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发展中的制度,并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继续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立足于中国国情与实际,通过广泛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中的精髓,注重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和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先进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有别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独成一体的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发端于我们党所领导的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时期,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到党的十七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从理论上、规律上进行了深刻揭示和明确回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政治长期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各项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实力显著增强,我国社会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因为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优越的司法制度,是最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宗旨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理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根本目标是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目的是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根本方法是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有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它具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品质,注重借鉴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

    来源: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107135&author=449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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