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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账本敲竹杠 “送肉工”将其智擒

  发布时间:2008-09-01 15:18:16


    以要告发贾女士向“喜年来”饭店送肉的数量有问题为由相要挟,向其索要现金6000元。贾女士夫妇将计就计,将17岁的勒索者小李送进公安局。

    2008年9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小李犯敲诈勒索罪,但其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并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小李17岁,家住河南省襄城县, 2007年9月来郑州打工,11月份到“喜年来”快餐店后厨做拌肉馅的的工作,还负责后厨材料的验货。37岁的贾女士是负责向该饭店送肉的商户,大家都称她老贾。

    后来小李从该饭店辞职后,产生了敲诈贾女士的意图。

    2008年4月11日上午11时许,老贾的丈夫刘某接到小李打来的电话,“借点钱吧!”刘某不借。“我现在拿有你老伴老贾的账本,如果你不借,我就向我们经理告你们的状,你老伴平时送肉缺斤少两!”“那你只管告!”刘某挂了电话。

4月 12日14点46 分,“老贾回电话,我去。我有个你想要的账本,你应该知道,不回,我把这东西交到‘喜年来’你知道我不干了吧。”

    13日11点47分,“老贾躲不了,现在就我一句话你就死定了。你要不回电话好,我在‘喜年来’门口,一会儿我叫经理给你打电话过去了。”

    13日15点,“我明天下午乘火车回老家,嫂子你还是给他说六千块钱一分不能少给我,我把账本给你,要不你们就结不了账,你们的账最少三万吧,爽快点,要不别后悔呀。”

    从4月11日开始,老贾夫妇时不时接到小李打电话,小李以不给钱为由把账本交给饭店老板要挟,让他们收不到送肉的肉钱。小李口干舌燥,老贾夫妇却置之不理。

    14日上午,小李又与老贾联系要钱,不胜其扰的老贾夫妻一商量,不能一直被小李敲诈勒索,必须如此如此,想了个计策,于是就同意与小李见面。小李给老贾个帐号,让她给汇钱。老贾称自己不识字,双方就约在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航天大厦下面见面。大约14时许,老贾打电话说到了,小李就从大厦里面出来,在停车场右侧见了面。老贾说,“你别想拿那点东西(账本)要挟我,你现在要钱我没有,如果要的话就跟我们上车一块儿回去拿。”小李跟着上了老贾夫妇开的车,突然车在铭功路派出所停下来,老贾夫妇和同车的杨某将小李带到派出所。小李这才发现自己被老贾夫妇“出卖”了。  

    小李交待,老贾负责向“喜年来”快餐店送猪肉时,让小李为他们虚报猪肉斤两,他们给小李一些“好处费”。现在小李不干了,想以此再向他们敲点钱花。小李称账本根本不存在,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好让他们拿钱出来。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通话记录清单及短信照片复印件等。

    被告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小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欲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小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小李作案时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关于被告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小李犯罪时未成年,且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李欲敲诈勒索他人现金600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且具有犯罪未遂情形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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