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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 “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状态下的法官

——《正义论》读后有感

  发布时间:2008-08-29 15:27:26


    在20世纪后50年里,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是哪一部?不同的人肯定会有不同的回答,而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该著作博大精深,是累积罗尔斯近二十年努力思考而成的一部心血之作,集罗尔斯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1971年一问世即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巨大反响。

    社会多元化的今天,人们思想空前活跃,人生观、价值观各异其趣,矛盾和对立在所难免。然而,我们终究要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要接受同一个政府的统治,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即多元社会中能够兼容多元价值的公共规范?如果有,又是什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回答了这个问题。正义就是我们社会的公共规范。每个人都需要正义,都渴求正义,社会也应最大限度的保障每个公民的正义。

    什么是正义?罗尔斯说,正义不外乎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那什么是公平呢?罗尔斯说,公平就是没有偏见,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

    依罗尔斯之见,社会契约是由想象中的人处于一种罗尔斯称之为“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的状态中缔结的。他们并不知道其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状况,同时也不知道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年龄、性别、生活特征、生活计划及成功机会。然而他们却知道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社会组织的基本需求和心理规律,也知道他们希望尽可能多地为自己获取货物、权利和财富。他们是自私的,却又十分理智,知道同他人共存所要求的对自私的限制。当所有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决策时,他们在选择社会契约时,势必要考虑到社会上各色人等的利益,必须对所有人都不偏不倚。这样,他们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他们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由此,罗尔斯指出,公平的社会契约必须是价值中立的。

    “原初地位”中的人是平等的,一方面他们没有因性别、出身、财产、收入、地位、信仰、生活习惯等不同而带来的个体差异,另一方面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又必须承认差异,并对每种差异给以同等考虑。“原初地位”中的人更是理性的,他们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他们知道现实世界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响社会运行,知道不同社会结构如何影响人的毕生命运。所有这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都会加以考虑。

    在“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下,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且两个原则存在着先后次序,平等自由原则占第一位,机会均等原则占第二位,差异原则占最后一位。

    上述观点可谓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精华,为我们勾画了一幅令人心驰神往的美好社会的蓝图,今天读来仍叫人心潮澎湃。尽管“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只是罗尔斯为了纯理论研究,为了解析正义的含义,而假设的理论前提,只是一个思想试验装置和逻辑推理模型,并不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状态,但他借助这个假设前提对正义所做的精辟解析,至今仍让我们叹为观止,对当下社会也极具借鉴意义。理性人、公平正义、价值中立、毫无偏见、不偏不倚、平等自由、机会均等和差别对待相结合,应当是超越历史进程、社会形态、意识形态、阶级类型等,为人类社会共同梦想、共同追求、共同享有的和谐生存状态和人性之美。这也是所有法律人,尤其是法律人的核心组成——法官——所终生追求的梦想,和用尽毕生精力所要践行的人生理念和职业理念。

    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在人类历史发展初始时期的曾经存在,人类社会初步成形,天下大公,无你我之分,无公私之分,只有人们对先天男女不同的诧异,这时的人类是那么的简单和纯粹。但谁也无法阻止人类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人类的心智越成长,意识越多元化,资源越稀缺化,社会越纷繁复杂,哪个部落,哪个群体, 哪个社会也无法永远保有“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可以说,“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是人类社会逝去的“美好”,此时的社会确实是公平正义的,但是物质极其匮乏,人受到种种局限,无法随心生活和自由发展的社会,“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道理也正在于此。到罗尔斯的时代,“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只能沦为假设的理论前提,但重拾逝去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却深深扎根于他所在时代以及以后时代,尤其是当今时代人们的灵魂深处。作为法官的我们,在反思,在追寻,在促成。

    永远无法再重返“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的人类,如何追求和实现梦想的公平正义?无法置身于“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状态的法官如何践行公平正义?法官作为人类的一部分,作为人类社会中负责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骨干,作为法官群体一份子的我们着眼于法官能做些什么。正如本文题目——做一名 “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状态下的法官,这不是“强人所难”的说教和苛求,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假英雄主义,而是倡导法官精神上和思想上,首先树立、建设和保有这种可贵的价值中立、毫无偏见、不偏不倚、平等自由、机会均等和差别对待相结合的公平正义理念,并把这种理念渗透进自己的骨髓,融入自己的审判实践和裁判思路,切入每次的接待当事人和化解纠纷中。虽然法官永远无法脱离社会,永远无法绝对排除社会因素的干扰,但我们可以让心灵固守在“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听从自己的良心,价值中立,拒绝偏见,依法办事,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偏不倚地去思考,去裁判,去执法。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之所以永恒就在于,它只能无限逼近,永远也无法绝对实现。因为只有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时,只有在不断的比较中,才谈得上公正问题。当有人质疑某事的公正性时,经常会被反问道:“如果你是他,如果你处在他的位置上,你觉得公正吗?”这表明我们必须换位思考,站在他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为受到影响的各方着想,对有关利害关系作通盘考量,才能做到不偏不倚,才不会被贴上不公正的标签。

    中国社会未来的正义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当下的作为。作为法官的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像“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那样思考,做一名“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状态下的法官,穷尽毕生心智,用尽余生精力,推对中国社会不断逼近公平正义的历史进程。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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