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力哈木·伊力给河南省巩义市法院民二庭法官王红梅打来了电话。依力哈木·伊力在电话中激动的说:“王法官,我们今天收到了巩义法院转来的巩义市合英机械有限公司166000元汇款,这可解决了公司的燃眉之急,河南法官亚克西!”。
2008年3月15日,原告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购买合英机械有限公司HYM163-8型八孔盘压砖机两台,货款17万元,由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自己提货,合英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并确保砖机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砖机投入使用后,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4日向巩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英机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7万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4668元。
王红梅法官听了原告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陈述后,得知阿瓦提地处天山南麓,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北缘,80%人口为维族群众。原告公司的员工90%是维族同胞,该17万元购砖机款是公司员工的血汗钱。如果处理不好,必定会让维族同胞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会影响河南法院和河南人民在维族同胞心中的形象。出于对特殊案件的慎重考虑,她立即投入到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中。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多次调查取证、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案件事实很快水落石出:两台砖机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新疆风沙大,对砖机的质量要求更高,导致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不能实现自己的建厂目标。
如果简单按照法律一判了之,并不能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更不利于保护维族同胞的利益。如何做到既不失公正,而又不让维族当事人受损,王红梅想到了共赢之路——调解,并积极投入到案件的调解中。在与合英机械有限公司的接触过程中她了解到:合英机械有限公司的砖机销路很好,只要对所争议的砖机稍加处理就不愁转售。退机还款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王红梅法官抓住契机,悉心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经过精心调解,终于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将两台砖机退给合英机械有限公司,合英机械有限公司退还兴隆免烧砖有限公司1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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