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依法治国,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已成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加强法官培训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全面贯彻党中央精神,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要工作。
加强法官培训制度,也是构建学习型法院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明确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学习型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善于不断学习,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同样,在法院系统中,法官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构建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是学习型社会在法院领域的深化和体现,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全面进步发展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科学与其它科学一样,是在不断发展的,法学的发展直接影响了立法和司法。法官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是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法官的培训,从广义上讲,包括预备法官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两大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以及我国都从这个范围理解,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把法官培训限定在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各个国家对法官的培训都予以高度重视,但制度设置不尽相同,在预备法官的培训方面,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律师资历前置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培训及实践模式;在职法官的培训基本上类同,按照不同级别在系统内部培训。
在我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2001年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对法官应当进行有计划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标志着法官培训进入了全新的阶段。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2006年3月又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正在实施之中。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几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都将法官的培训工作向全国人大做具体汇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分别于1985年和1988年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并相继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业大分校,主要为那些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高等法律专业教育的法官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学历。1997年成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加强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建设力度,各级法院也都积极进行现代法官培训工作。所有这些都昭示着我国法官培训制度正在走向制度化和现代化。
在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而这些书记员大多数又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了,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是以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具有起点低、泛学历、培训方式混同的特点。
在职法官培训方面,传统上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具有指令性、临时性、被动性等特点。
从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历要件是具备法律本科学历,从而基本结束预备法官培训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逐步转向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另一方面,对在职法官的培训也逐步结束了学历教育阶段,逐步按照《法官培训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但仍然具有不系统、随机性等特点。
虽然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多年来取得了巨大进步,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法官队伍业务素质过低、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等状况。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官制度中存在着法官来源多元、学历不一、培养阶段界限模糊、功能紊乱等缺陷,距离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还有较大差距,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培训工作,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
具体而言,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法官培训、晋级法官培训、续职法官资格培训和其他培训五个阶段,法官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为目的。从大体上看比较全面合理,但是具体落实时难度较大,问题较多。
首先,法官培训制度还比较简陋。虽然初成体系,但框架类的条文较多,实施起来缺乏具体规定和可供借鉴较为成熟的经验,距离系统完善的科学培训体系存在较大的现实差距。要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干部培训工作战略部署,必须积极深化培训改革,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完善自觉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法官终身教育培训体制。
其次,近年来,在加速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法制体系过程中,原有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巨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客观上迫切要求加紧法官的培训,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及准确适用。以近两年时间出台和修订的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例,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等,这从客观上就要求法官及时理解把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否则就谈不上审判的质量。特别要提出的是,新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模糊条款的存在导致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例如新的《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虽然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在实施中对“新证据”的理解无法准确界定,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混乱,法官之间的争议就难以达成共识,要求进一步出台解释的呼声不断。
第三,法官教育的师资力量不够完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教育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非常重要。我国的法官队伍庞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教育培训的任务繁重,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却非常缺乏,而且现有师资配置中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占了很大的比例,这种配置的缺陷是教授、学者们虽然理论水平较为精深,但缺乏审判实践,对审判中的难题常常是远水解不了近渴。针对这种情况,应当考虑法官培训队伍的多样化来源,比如:一方面聘请法律院校的知名教授、学者讲授法学理论及最新发展。另一方面从本省法官队伍中选拔有深厚法学造诣的资深法官,由他们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法、技巧,展开“法官教法官”模式教学。同时,也可以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讲授与审判有关的专业领域(例如银行、证券等)方面的知识。这样从师资的配置上增强了合理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扩大了培训教师的来源,一定程度上解决师资短缺的问题。
第四,法官来源没有限制,素质参差不齐。目前从来源上看,除法律本科毕业学生外,较大一部分比例的人员来自转业军人,另有少量外单位调入人员。转业军人中具有法律知识背景仅有极少数,虽然每年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但是大部分能靠自身努力最终获取资格。即便如此,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专业基础较为薄弱,专业素质存在一定差距。应当加强对此类人员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其法律水平,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五,课程设置不够合理。理论课程与司法实践分裂,难以突出课程的针对性。因此培训方式上应当重视案例教学,内容上加强对热点难点法律法规、庭审技巧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此外,法官代表社会的良知和正义,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品德。法官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意义重大。
第六,培训成绩没有实质作用,培训只是一种外在形式,法官素质提高与否关键在于法官学习自觉性的培养。目前许多法官学习的目的纯粹是获取一张文凭,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这种培训不会真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为此,必须将培训的成绩和法官等级的评定、职务的晋升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各级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法官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与鉴定,严格培训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之,为促进人民法院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为中国司法审判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保障,必须积极探索中国法官培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落实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培训类别与要求、内容与方式、机构与保障、考核与评估、监督与纪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并且加强配套制度比如“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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