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制品厂的丁老板称,自己为食品厂生产上50多万只名牌食品外包装纸杯,交货后一次又一次索要却拿不到全额货款,食品厂白老板称自己不欠对方货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更有理?
2008年8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丁某证据不力,驳回其诉讼请求。
丁老板称,2007年10月6日,白老板所在的食品厂生产的“中华小当家”、“一桶天下”等产品需要外包装纸杯,就找到了某纸制品厂的丁老板要求双方合作,丁老板一看纸杯批量很大,且是名牌食品,心想这下有利可图了,就发动全厂员工,全力以赴进行生产。丁某的纸制品厂为白老板的食品厂生产纸杯,其中“中华小当家”492000只、“一桶天下”72576只,总计金额46617.60元。有白老板的签字稿及实物产品为证。整个合资过程均由纸制品厂外协合作伙伴送货司机胡某及部分出库单和现存对方部分纸杯为证。
12月25日,丁老板由于急需资金要求对方偿还所欠货款,但是白老板仅支付5千元,然后在丁老板出具的收条上签字认可剩余货款在双方合作结束后全部付清。次日,丁老板因急需资金向白老板发短信要求其还部分贷款5千元,否则双方停止合作,白老板仍不予理会。这个账讨得可真辛苦,丁老板心想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自己不能做赔本的买卖,不能免费为人做“嫁衣裳”,一怒之下不再为白老板生产纸杯。
2008年1月22日18时30分,丁老板依约拿着相关票据到白老板处结账,白老板之妻将相关票据骗到手后撕毁并矢口否认不予结账。丁老板立即报案,经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白老板辩称,双方曾经发生过业务往来,但来往账目已及时结清,我方已不欠丁某货款。
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18份出库单显示供应货物的数量、规格,但未显示单价,出库单上有被告白老板的签名。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仅有出库单,对货物的单价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对结算方式约定不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丁某诉称欠条被被告撕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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