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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郑州中院赔偿委员会送来锦旗

  发布时间:2008-08-28 15:08:52



    8月27日上午,郑州中院赔偿委收到了佘某等三人送来的锦旗,三人在收到郑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后各自拿到了应得的12910.30元的赔偿款。

    1998年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但监视居住期间三人实际被关押在公安局治安拘留所里。后三人被检察院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经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三人申请国家赔偿。

    中院赔偿委审理后认为,公安局对佘某等三人名为“监视居住”,实际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该监视居住措施实质上已成为拘留措施。故依法决定公安局赔偿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130天的赔偿金各12910.3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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