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守印有期徒刑一年、张松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爱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下午三时许,中牟县法院在中牟县郑庵镇大汾店村执行任某、袁某申请执行袁富、中国农业银行中牟支行存单纠纷一案时,被告人袁守印酒后将执行车辆拦下,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后被告人张松、杨爱梅等人也参与到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当中,执行人员对三被告人解释、劝解,三被告人仍对法院执行公务人员朱、孙、李三人进行围攻、殴打、谩骂,又对赶到的法警进行围攻、殴打、谩骂,撕烂法警警服,撕掉肩章,造成朱某及法警王某、买某、周某、王某等人受伤,并最终导致案件未能执行。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王某、买某、周某、王某所受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爱梅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4000元。
中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守印、张松、杨爱梅使用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爱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深刻,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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