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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收到上访人感谢信

  发布时间:2008-08-28 10:00:08


    2008年8月28日一大早,素有“上访专业户”之称的谢某来到了河南省巩义市法院。这次他不是来上访的,而是专程来给执行法官送感谢信的。

    由于拓展业务需要 ,2002年1月焦某向谢某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两分,1年后焦某向谢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债权到期后,焦某没有履行还款123450元的义务,2003年1月谢某向河南省巩义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焦某归还借款,但焦某未自觉履行。2004年3月8日,谢某向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04年3月8日向焦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在法定的期限内焦某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04年3月10日,巩义法院依法对焦某进行了拘留。拘留期限届满后,焦某常年外出,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查找未果致使该案长时间无法执结。谢某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多次身披状衣到巩义市委、市政府上访,并多次赴省上访。2007年4月30日,巩义法院作出裁定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焦某之妻王某为共同被执行人,但焦某和王某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多次到焦某家强制执行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使该案陷入执行困境。2008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执行法官车文革在公交车上听到几位乘客正在谈论焦某,引起了他的注意。从几位乘客的谈话中得知:焦某2008年4月依10.5万元的价格向巩义市祥云出租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豫ATB291的桑塔纳出租车,但车主却登记的是表弟。随后,执行法官到巩义市祥云出租车公司进行调查,焦某购车的事实得到确认。但当执行法官准备依法扣押该出租车时,焦某却将出租车隐藏了起来拒不交出。2008年7月10日,巩义法院依法再次决定对焦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万元,但被执行人焦某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还是置若罔闻。焦某有财产可供履行,而其故意隐瞒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期逃避执行,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2008年8月5日,巩义法院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将焦某移送巩义市公安局,建议巩义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强大的法律威慑面前,焦某终于低下了“高昂”的头颅,2008年8月23日将123450元钱送到谢某的手中,使得这个长达4年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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