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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农村基层法官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8-08-27 10:10:54


    经过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我国的审判模式逐步由纠问式走向抗辩式。但是,审判模式的转换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在农村基层法庭中并未得到老百姓的普通认同,人们对法官审判模式带有怀疑、缺乏理解,经常听到当事人讲法官没下村调查就下判了,其结果造成是当事人上访不断,没有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针对审判模式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困境,我们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提出了审判的目的是定分止争,解决纠纷。伴随着这些审判理念的重新调整,马锡五审判方式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人们从不同角度挖掘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审判工作的有益元素,而广大法官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官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也能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是便民,其风格是一种大众化、简便化的审判方式。其主要特点包括:1、法官实行全面调查,深入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听取群众意见,人民参与司法;3、手续简便,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4、协调法律与习惯、道德、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调解结案;5、法官保持清正廉洁、赋予人格化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通过双方言词对抗的现代“辩论式”审判方式相比,这种审判方式是个体主义的解决模式,其解决的方式不仅仅是运用单纯的法律手段,而是包括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他重视的是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因此,与现代审判方式相比,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法官的个人庭外魅力及司法策略尤为重要。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农村基层法院存在的社会基础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地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之所以受到广大根据地群众的热烈拥护,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当时根据地所管辖的地区是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相对比较落后农村,老百姓的文化素质和诉讼能力低,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法官调查研究,查明案件事实,方便群众诉讼,这充分回应了人们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伸张正义的期望。

    当今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中,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但马锡五审判模式在当今的农村基层法庭中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现实土壤。首先、我国广大的农村仍是乡土社会。生产力水平虽有了极大的提高,但许多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仍然不高,家族主义思想仍然残存在人们的头脑,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社会土壤。其次、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有许多优秀的审判方法。如“携卷调查”、“巡回开庭”、 “一问一答”、 “手续简便”等审判方法因其追求实体处理上的公正非常迎合农民的法律理念,其具有的灵活便利和乡土化的特点对农村法律素养较低的群众非常适用。再次,群众参与、发挥人格魅力、注重调解结案也避免了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农村基层法院仍有社会基础。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农村基层法官的启示

    为了适应当前中国转型社会的国情、社情、民情,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基层法官需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理念及司法策略。

    1、融入农村社区、体察民情民意,展现基层法官的务实审判作风。

    法袍、法缒、法警、法庭等现代司法制度的设置体现了法官的威严。但在乡村,法官的权威不单单靠神秘、威严来体现,更多的是靠法官在没有庄严法徽、没有肃穆法庭的乡间地头、乡民院落里,通过放下架子,倾听乡民诉说,推心置腹地与村民谈心的务实工作中来确立。深入群众,听取群众心声,从与群众的交谈中发现线索,摸清案件的来拢去脉,尽可能全面的掌握案情、查明案件事实,追求实体处理上的公正是群众对基层法官的期盼。在农村,许多案件是邻里之间的纠纷,有些案件只有下去调查了,才能避免高高在上,脱离实际,最后仅凭表面证据让“坏人”得逞局面的出现。还有些案件,即使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如果在判决前法官下去调查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就会大不一样。因此,农村基层法官应通过深入务实的审判工作作风,提高法律在乡土社会的话语权。

    2、使用乡言乡语,树立基层法官亲民形象。

    司法离不开语言,语言能力或艺术是做法官的必备素质。法律语言具有简洁、冷静、确切、严谨等特点,现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达司法意旨。但是农村基层法官所处的基层社会环境,其经济和文化背景与现代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的差距,许多村民听不懂法言法语,如法官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当事人回答:“我不回避问题”。如此等等,说明法言法语不仅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甚至有时可能会造成误会和反感。农村基层法官在乡土习俗大背景下,依托乡土文化,用简单、明了、生动活泼的乡言乡语对法律进行描述,如将“诉讼请求”换为“你要解决什么事”将“回避”转化为“我们审你的案子行不行,要不要换人”等等。将法言法语在不违背法律原意的情况下转化成基层民众能接受的通俗语言,在感情上拉近了普通民众的距离,从而产生亲和力,为法官裁判奠定了感情基础。

    3、娴熟司法技巧、融通情理与法理,塑造基层法官人格魅力

    在农村乡土社会里,传统文化渊源流长,各种民间的情理、习俗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深深扎根。农民相信的是那种能让他们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规则,而不是神圣的抽象化的审判模式,他们关心的不是规则是否现代化,而是法律能否帮他们解决纠纷。农村基层法官需利用地方性习俗解决纠纷,将法律、道德、公序良俗融为一体,凭借社会阅历、生活经验,运用娴熟的司法技巧,注重说服教育,塑造法官个人人格魅力,赢得农村老百姓的信任,从而达到案结事了,解决纠纷的目的。如在离婚聘礼的返还问题,一般在这种案件中,男方是拿出聘钱但一般无书证、证人。如果严格用证据规则,男方一定败诉,但按农村习俗,女方提出分手必须返还聘礼,这时法官就应掌握策略,借助社会阅历、生活经验,融通法律规定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争取调解结案。在审判实践中丰富生活经验,娴熟司法技巧将情与法结合,从而塑造农村基层法官的人格魅力,促进纠纷的调解解决,达到案结事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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