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姊俩借口照顾母亲强行霸占妹妹房屋 ,侵犯租赁权被“逐”出。金女士为增加收入,用来赡养奶奶和母亲,决定将自己承租的公房出租,其兄姊两人以照顾年老的母亲为名强行入住金女士将要出租的房屋。金女士认为他们二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租赁使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害金女士对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行为,从该房屋中搬出。2008年8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金女士对二七区庆丰街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的行为,并从该房屋中搬出。
金女士,一位普普通通的郑州人,在郑州市二七区的一栋老住宅楼里平静地住了很多年。今年三月,她碰到了件令人生气的事儿,使得她再也难以安稳地住下去了。
房屋被霸占!难道金女士住的这房子来路会有什么问题吗?金女士和这套房子又有什么渊源呢?
金女士说,她住这房子,那可是名正言顺的。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某房屋是郑州铁路局机务段公房,单位以福利住房的性质分配给金女士的父亲承租使用。2000年2月,父亲去世后,单位又分配给金女士承租使用,住房证上的名字也由其父变更为金女士,金女士的奶奶一支跟随其父生活。其父去世后,金女士的奶奶与金女士的母亲同住。
2008年3月,金女士的母亲为精神病患者,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金女士为增加收入,以便更好地赡养奶奶和母亲,决定将此房三间中的两间出租。金女士在诉状中称,自己58岁的哥哥和49岁的姐姐得知后,向金女士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声称如果金女士将房屋出租,他们两人便不承担赡养义务,并且金女士每月从房租中给他们600元,并留房间给他们使用,金女士予以拒绝。2004年,金女士以每月4000元出租了两间。二人得知后,强行将金女士及母亲赶出家门,并以照顾年老的母亲为由,占据金女士的房屋至今。
金女士的兄姊给了一个与金女士截然不同的说法:金女士所述与事实有误,我方并未强行将母亲及妹妹赶出该房屋,事实是妹妹把母亲接到其丈夫那里居住,我们去该房屋居住,是为了照顾年老的母亲;金女士的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郑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无权出租该房屋。
金女士称,我在这已经住了很多年了,叫我搬出我在这里惟一的住所,叫我搬到哪里去?住房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每个人都要有,不可能住到露天上去?这是我惟一的居住地方,况且我租房的目的不是不是因为一己之私,而是挣钱赡养奶奶和母亲。况且我有住房证一份,上面属有我的名字。兄姊住进来以后,将我和房客撵出,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金女士的房客也证实,金女士的兄姊与金女士及母亲厮打,惊动了“110”,致使两人哭哭啼啼出走。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金女士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金女士要求兄妹二人停止侵害金女士对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的行为,并从该房屋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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