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 28日 13时许,在万客隆市场从事货运的邵某因为拉货要借用岳某的刹车绳,岳某称自己还要用,邵某拿起绳子就走。岳某追上邵某争夺绳子,争夺中二人搂抱摔倒在地,致使岳某右骰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岳某住院治疗期间,邵某垫付医疗费4,800余元。审理期间,岳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邵某再赔偿岳某经济损失13,000元,并得到了岳某的谅解。
惠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于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于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正如审判长王国新在判后释法教育中所说,农民工在外干活不容易,但是因琐事就惹起矛盾纠纷大打出手,不仅会伤害别人也会伤害自己和家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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