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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还签 “赠与合同” 公证难掩受贿事实

  发布时间:2008-08-26 11:09:33


    郑州一医院药械科负责人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事实,竟与行贿人办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2008年8月25日,对于这起“掩耳盗铃”受贿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郑州市某人民医院药械科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现年48岁的刘某系郑州市某人民医院药械科负责人,大专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郑州市某人民医院药械科负责人、负责本院药品、器械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调配、保管以及货款支付的初步审检工作的职务之便,用自己所开的红色松花江面包车换取该医院药品供应商张某(另案处理)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并为张某谋取利益。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事实,刘某和张某与2004年9月办理了车辆赠与合同,由张某将长安之星面包车无偿赠予给了刘某,双方还到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刘某用张某的身份证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长安之星面包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经鉴定,刘某的松花江面包车2003年7月价值12000元,张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2003年7月的价值34000元。2007年8月29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郑州市某人民医院药械科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较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起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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