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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一步做好破产案件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8-08-26 10:49:54


    近几年,全市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以及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于郑州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破产企业资产30.67亿,负债80.12亿,破产企业职工2万多人,郑州矿务局王庄、芦沟煤矿破产案、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案都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工业、商业企业系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为构建和谐中原、平安郑州,实现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为进一步落实张立勇院长提出的审判工作要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要求,今年4-5月份,郑州中院成立了破产案件专题调研课题组,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市法院破产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到基层法院调研和到破产企业进行回访,结合当前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落实好法院审判与时俱进的工作要求,提高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就下一步的破产审判工作,有如下思考:

    一、以“大学习、大讨论”为契机,全面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

    (一)思想建设

    破产审判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更是一名政法战线的战士,要把自己作为一个“小政治家”。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中要始终结合党的工作大局要求开展破产审判工作。要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善于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分析、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增强认识搞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想困难企业所想,急困难企业所急,帮困难企业所需,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包括审判队伍的廉政制度建设和审判流程制度建设。

    做好廉政建设,要求个人的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道德的约束受限于个人在道德意识上的认识与差异,在平时工作中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加强制度建设非常必要,这种制度建设包括对审判人员的要求,也包括对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人员的廉政要求,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清算行为,规范案件审理,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廉政性、公正性、公开性。在此次调研过程中,我发现两级法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规章制度体系,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更要做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狠抓制度的落实,促进破产审判在制度保障下取得新的进展。

    (三)业务建设

    目前全市法院民商事口普遍存在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我们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党委和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为民商事审判队伍充实力量,以免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重视破产案件法官的充实和培训,今后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踏实,把懂政策、懂法律,具有高度政治素养的人员充实、配备到破产专门合议庭,并做到相对稳定,保证破产案件得到及时、公正、高效处理。破产审判非同其它审判,涉及面广、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干扰因素大、难度高,没有方方面面领导的高度重视,就难以奏效。全市法院要建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真正形成分管院长亲自抓,审判庭庭长主动抓、合议庭审判长具体抓的“三位一体”的领导格局。要切实落实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所必需的办案车辆、办案经费等后勤保障。

    二、主动接受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保证破产审判工作和谐有序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始终坚持与党的工作方针保持高度的统一性、一致性,要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要始终坚持党一直强调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工作宗旨。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让党委领导同志了解我们破产审判工作的内容、遇到的问题,采取信息、情况反映、简报等各种有效途径及时做好反映,让破产审判工作的进程始终处于党委领导之下。遇到案件审判中法律途径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向党委反映,请求党委协调解决,不要因为担心给党委添负担,最后导致小问题聚集成大信访。在职工安置工作方面,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不要因为职工安置工作是政府的责任就丧失了工作的积极性,要献计献策,着力解决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要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在破产终结后职工安置问题上,主动联系政府,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确保社会稳定。我认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在联系与沟通中,既能够传递法律信息,争取工作的主动,又能寻求支持减少障碍。在此次调研过程中,基层法院、企业主管部门的反馈都证明,在破产问题上,党委、政府是始终支持法院依法办案,并且能够及时研究解决破产清算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了我们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坚持党委对破产审判工作领导的同时,我们还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效的监督对于我们的工作是一种督促和支持,对树立法院良好的工作形象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站在改善民生、维护民权的高度切实维护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民生问题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是贯穿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重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立场上,着力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认为,破产案件可以在两个环节实现这一目的:

    1.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做到“一个核实三个公开”。一个核实就是对涉及职工工资、内债、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各项权益进行登记审核,做到人人核实;四个公开:一公开是指将财产清查明细、债务情况公开,让职工清楚企业家底;二公开是指将欠发职工工资、内债公开,让职工互相监督;三公开是指将职工名册、应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公开,让职工算一笔账,让职工对自己的权益明明白白。

    2.破产程序终结后,为职工的出路想办法、出主意。在破产程序中,及时将破产变现收入按照每一名职工应得的财产数额发放给职工,同时也要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太完善,对于依照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一定要落实职工安置情况,建立长期、制度化的职工回访非常必要,通过职工回访,了解职工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总结职工安置工作中成熟的做法、取得的经验,倾听职工对安置工作的建议,寻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不足之处、需改善的地方。将以往时间不确定、目的不确定、内容不确定的职工回访活动固定化,形成一种长期有效的制度:在破产程序终结,职工安置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用建章立制的职工安置回访制度维护职工利益,关注职工权益。

    四、积极化解矛盾,做好涉及破产案件的信访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破产审判的一个主要目的,我认为破产案件中容易在两个方面形成不稳定因素:职工、债权人。

    企业破产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的,企业破产对职工来说有较大的危机感和失落感,部分职工一时难以接受,抵触情绪比较大。所以,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对于顺利审理破产案件尤为重要,在这方面要注意发挥企业党政工团和职工代表的作用,在对涉及其自身经济利益问题方面,要严格将涉及职工的权益全部公开、公示,保证职工心中清楚,同时还要建立定期的通报制度,将清算工作进度张榜公布,让职工对工作进程有清晰地了解,以获得职工对清算工作的支持。

    做好债权人的工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除了银行外,还有不少的企业,有的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也不佳,遇上欠债企业破产后,在思想上一时难以理解,如果工作不细致也会产生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此,我们要认真审核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登记时决不遗漏;指导管理人做好债权人的接待工作,做好清算报告;在债权人会上认真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另外,由于破产案件审理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审理中遇到法院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做好汇报工作,与职能部门协调好,不要因为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导致职工、债权人所反映的问题未能尽快解决,形成信访,一定要及时、尽快地将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解决,公正与效率是我们审判工作的宗旨,一定要贯彻好、实现好。

    对于出现信访情况的,要及时与来访人联系、沟通,掌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破产审判法律问题的,要尽快依法解决,用法律维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满意。对于单靠法院自身无法解决的,要尽快反映,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请求党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解决。

    五、认真学习新破产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破产案件,促进省会经济跨越式发展

    新《破产法》已经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这部法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对做好破产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市法院从事破产审判的同志们要认真学习好。

    (一)严把破产案件入口关、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现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有通过破产额已逃废债务的破产申请,坚决“拒之门外”;对于没有职工安置方案的破产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申请,坚持以政府决策作为前置程序,企业没有与政府沟通协调的,一般不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慎重选择管理人。从长远看,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完全依托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事务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以政府为主导成立的清算组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职工安置以及各项保险金的缴纳,有利于破产企业干部职工与政府的良好沟通促进稳定,有利于避免因职工情绪不稳定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不良影响。慎重选择对破产管理人的使用,而绝不搞盲目跟风一刀切,忽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破产企业尤其是国有破产企业的重要作用。

    (三)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实体权利。在今后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要坚持依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会议的这种债权核查,新破产法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我们要依据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编制成债权表后,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严格按照新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债务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判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加强破产案件调研,为破产司法解释献计献策。在学习、适用新破产法的过程中,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在不断学习、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方法、方式,寻找解决新问题的法律途径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把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研讨、争论,通过调查研究转化为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审判理论水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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