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抢车如同烫手山芋,再转手他人也洗刷不了自己。昨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树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夏天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艾超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6000元。
2008年2月25日,登封市大冶镇发生交通一起事故,交警大队在调查中发现肇事桑塔纳轿车系被盗车辆,遂立案侦查,涉案人员杨树林(45岁,登封市人)、夏天宇(51岁,登封市人)和艾超刚(39岁、登封市人)先后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某日,夏天宇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室路中段,将登封市人张大年给其使用的一辆无牌照桑塔纳轿车,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艾超刚,后艾超刚发现该车行车证与车架号不符,遂于2006年3月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杨树林,杨树林在该车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而仍予以购买。2006年12月26日,杨树林又以2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赵大杰。经鉴定,该车价值14490元。
另查明,被告人艾超刚犯罪后于2008年4月1日到登封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树林、夏天宇、艾超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艾超刚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夏天宇能自愿认罪,且所得赃款已追退,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杨树林能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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